查了一下,所謂“國際戰爭法”,被視為國際法的一部分,是以國際公約,條約和宣言的形式存在的。
比較著名的有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常規武器公約等,總共有幾十個公約。
在這些國際條約裏,對武裝部隊,戰鬥員和戰俘,平民和居民,傷病者和遇船難者,醫護和宗教人員,間諜和外國雇傭兵,都有明確的定義,而且對識別標誌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公認標誌和國籍標誌。間諜和外國雇傭兵沒有戰鬥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利。
由於毒販並不屬於國際戰爭法所涵蓋的各類人員,所以毒販不受國際戰爭法的保護。
國際上交往有一個公認的對等原則(互惠原則)。是指在國際關係和條約中,一個國家及其公民或法人從另一國處獲得的優惠、利益、懲罰等,應當以同樣的方式回報。例如涉外行政訴訟的對等原則是:本國公民、組織在外國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權利與所在國公民、組織相同。
如果以對等原則來推論,假設某組織或個人,尊重並保護其他國家人民的人權,那麽其人權也應該受到其他國家和人民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