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健同學寫了一個“繼續吐槽 - 大法官分左右還叫大法官嗎 - 老鍵 ”,
我感覺這是個好問題,本人原來也有類似疑惑。不過後來,慢慢理解可以有很多角度解釋大法官意見不一致。
1. 如果大法官意見總是一致,那就不需要9名大法官,隻需要一個就夠了。就是選一個絕對客觀公正的人做大法官就夠了。
2. 之所以選奇數大法官,說明當年的體係建立者從一開始就知道大法官們的見解肯定會有差別。不能僵局。所以隻能是奇數不能是偶數。也說明那些建國者對人性的理解是深刻的。
3. 大法官意見不一致可能有的一種客觀情況是,
- 在選巴雷特大法官時,她解釋自己的思維方法和判案準則。就是類似原教旨主義。也就是說她判案不是根據現在的民意,而是根據法律製定時當時立法者的原本意思(這一點當然是她盡量做到準確理解立法者的本意)
- 那麽這就有了第二種可能性,進步派大法官。或者強調我對法律的解釋可能更傾向於原理性解釋而不是文本性解釋。也就是說更寬泛的解釋。比如,一個大法官可能自己認為“當年立法者的本意是‘想進步’”,那我判案時就不必拘泥於法律條文,而直接往”進步“方麵推進。這大概也是有保守和自由大法官的差別了。
4. 這就就有了“保守派大法官”和“自由派大法官”的差別。就是說原教旨主義對?還是“自由派大法官”對?原教旨大法官認定,我沒有權利決定什麽是對社會好,我隻決定你們立法者當時想要什麽,我就盡量給什麽。而自由派大法官,似乎傾向於,不但做法官,還間接認定自己有“參與立法”的責任(就是不僅僅拘泥法律條文,而要解釋人心、民心了,然後自己就把法律往前推進了)。。。就好像說,人民當年想燒點熱水喝,本來人民當時想的是燒40度的水,喝起來正好。然後自由派大法官體會到人民喜歡熱水,從此每次都往加熱的方向努力判案(這隻是我的比喻,為了理解,不一定完全準確),相對起來,判案就比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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