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一步了解和理解其錯誤所在,我們可以從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以企事業的不同結構組成,以及項目管理人員在不同結構環境之下,對於項目業務和人事管理的權限範圍問題,來簡單地看看到底如何看待和理解所謂管人和管事的不同表象,並進而理清它們之間的關係,給自己對於 leadership 或管理的全麵看法,有個正確的結論和說法。
從項目管理角度出發,企事業大致可分為以下 3 種結構:
- 功能型 - Functional
- 項目型 - Projectized
- 項目和功能混合型 - Matrix
項目型 (Projectized),比如 4 大,管理人員隻有在擁有或接受項目的時候,才有類似功能型企業生產部門管理人員的那些全部管理職能,並擁有一切有關項目執行的決定權。管理形式簡明扼要。某種意義上,4 大也可以看作是項目功能混合型的,但它們的主要功能特征,決定了 4 大的項目型屬性。
項目和功能混合型 (Matrix),針對項目管理人員來講,比如來自企事業 PMO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 項目開發管理辦公室的管理人員,要組織項目以及招集人手,一般來說,就要通過生產部門管理人員的同意。同時,項目組人員的上下級從屬關係,歸於項目管理人員和生產部門管理人員之下的雙重領導模式。比如有關項目的執行步序,由項目經理決定,而部門管理辦公室則負責人事安排。
- 項目強化型 - Strong Matrix
- 項目平衡型 - Balanced Matrix
- 項目從屬型 - Weak Matrix
項目從屬型:顧名思義,項目領導人在人事和經費方麵,就完全要和生產管理部門辦公室商量著來了。這也是因為項目其本身,通常就是生產部門自己開發並跟 PMO 申請而來。如此一來,項目的各方麵,就要聽從生產部門的意見了。這種情況下,項目領導人,就是個協理員;統籌協調項目組、生產部門管理辦公室、和 PMO 之間的信息交流,包括人事、項目、和經費等各方麵的事務。項目管理人員有經理的頭銜,但權限,猶如功能型企業中的項目協調員。
總而言之,在任何企事業,除了猶太人集中營、戰俘營、或監獄,沒有純粹意義上的所謂隻管人,不管事的經理。以監獄來說,管人,也是因事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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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闡述由於時間關係,有不太全麵的地方,望網友拾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