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者太不了解中國了,我們以前在國內時是這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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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不交出最關鍵的核心技術,直到所有利益均達到要求。

同時與兩個至三個技術接受實體接觸,從中選出最佳最城實的合夥人。

如遇到合夥企業搞小動作,立馬同其他技術接受方麵聯係,讓他們互相競爭,擁有核心技術的一方(也是我們最終選擇的合作方)最後勝出。作為技術創新者,自我保護意識是起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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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知識產權保護偏弱,而且執法成本極高 -tgmomtobe- 給 tgmomtobe 發送悄悄話 (138 bytes) () 02/26/2019 postreply 02: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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